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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南京不动产地役权登记

怎么办理南京不动产地役权登记

2022-02-05 58
普法内容
南京不动产办理地役权登记的条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供役地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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