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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的处理方式:婚姻的无效作用力消失,婚姻由无效的状态转为有效。即那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变为合法有效。如果双方想要恢复单身状态,不得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的处理方式:婚姻的无效作用力消失,婚姻由无效的状态转为有效。即那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变为合法有效。如果双方想要恢复单身状态,不得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婚姻无效原因消失后,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仍然有效。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婚姻关系,涉及两个人组建家庭,同时还涉及社会的公序,以及国家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对婚姻关系做出了严格的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要结合成夫妻,需要经过登记结婚的手续。男女双方在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被胁迫结婚的,该婚姻仍然有效,但是被胁迫一方具有撤销权,即被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该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即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胁迫一方被非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