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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要写以下必备条款:出租人、承租人与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与违约责任;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不得出租的房屋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2、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及支付方式; 5、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2、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及支付方式; 5、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
乙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 2、出租人违约的; 3、具有其他的法定解除条件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租赁物的名称。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标的物的全称而且要详细具体,以免发生争议。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物或易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的数量、质量。租赁物的数量是指租赁物的大小多少。在确定数量时
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是双方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是租赁合同的期限没有超过20年,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第四,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
首先,要约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而发出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是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内容具体是指该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一般来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