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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风险包括: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3、如果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等其他法律风险。
对可以成为股东的资格,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就可以依法成为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合法取得股权; 二、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名称; 三、股东名册登记名称; 四、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名称; 五、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 六、股东权利由本人实际行使。
《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入股的要求作出规定,仅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具体是: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法订立的代持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2、隐名股东需要转变为显名股东的,应当依法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隐名股东的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