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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诉讼。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到法院起诉。以重婚为例,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地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
无效婚姻的救济方式有: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导致的无效婚姻,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销错误登记是理所当然的。 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的或者
被胁迫结婚的,该婚姻仍然有效,但是被胁迫一方具有撤销权,即被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该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即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胁迫一方被非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