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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时间并没有有明确的规定,从保障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是在符合申请抗诉的条件后尽快申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
视情况而定,对于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则可以向最高院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则只能申诉。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
根据最高检《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民事诉讼的再审审限,一般是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通常需要院长批准。刑事诉讼的再审审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可以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合再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