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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2020-01-15 490
普法内容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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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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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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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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