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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表决。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表决权上限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将其进一步确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须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1、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五)扣减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股东会议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决议又未得到所有股东追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未取得有效代理权限代表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又未得到股东追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股东会议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决议又未得到所有股东追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未取得有效代理权限代表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又未得到股东追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
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1个部分是召开股东会决议的经过,例如发起人。第2个部分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例如参会人员,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第3部分是关于进行股权转让的事项的表决经过,例如表决同意的人员,表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