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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冲突时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两种条款发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以补充协议为准。因为补充协议可以视为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了,不过这个新的约定一定要明确约定,不能模棱两可。补充协议中一般都会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
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格式条款冲突时应该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为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民法典规定予以解释,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解决。 按照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民法典规定予以解释,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解决。 按照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
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与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时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