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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

2023-03-27 2,549
普法内容
不动产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作用具体如下: 1、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 1、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注意事项如下: (1)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其他必要材料。 (4)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2、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转让合同; (2)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其他必要材料。 3、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权属证书;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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