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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活动费用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居间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如果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的规定: 1、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中介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3、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 4、由于费用已作为报酬内的成本计算,中介不得再要求支付费用; 5、中介不促进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一般认为
著作权是有期限地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
房屋产权一般指的是房产的所有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也就是享有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房屋产权一般包含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为永久的,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