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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时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因一方或双方过失而造成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情形。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合同成立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违约行为与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
一、违反缔约过失责任需承担的费用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
2、契约未发生有效效力。契约的要件分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两种。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是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是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信赖的利益损失; 3、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其在主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