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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工作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予以验收。 4、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1.按约定完成工作。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5.交付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质权人应当承担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如果因为质权人没有妥善保管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责任义务有: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
承揽合同当事人要尽哪些义务这一问题,应该这样回答: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
担保人即保证人,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承包人的义务如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交付。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
承揽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二点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