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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作出了以下规定:《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要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原则上股东出资后不能随便退股的。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时,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达到退股的目的: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按照章程原本应该解散,后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
股东大会的对于参与的股东应当具备的要求,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只要为公司的股东,就能参加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股东退股的法定条件如下: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股东退股情形包括借转让股份退股;公司解散退股;出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的条件:《》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不适宜担任股东: 1、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嫌疑人; 4、因贪污、受贿、侵占他人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