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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法院怎么判

2022-08-2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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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回复

专业分析: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而涉外诉讼则是指涉外婚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所必经的程序。程序包括:一方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七日内决定予以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交答辩状。最后,法官经过后做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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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确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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