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时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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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指出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此我们得知,对于被采取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家属的会见权、通信权等程序性权利,而且其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会见辩护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而被指定监视居住人与家属会面是否需要决定机关批准,这个问题仍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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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永久居住权享有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居住权合同中载明年限,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推定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设立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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