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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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具有特殊且独立性的内容。这些条款涉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但并不影响其效力。与通用条款不同,结算和清理部分的呈现方式不同,通常呈现出“兜子”性质,即符合其特征和表现方式的条款就可以被认定为结算清理条款,并具有特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他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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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劳动事故或因工作导致的伤害或者是职业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工伤的范围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劳动者在有以下情形的也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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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成员范围
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是: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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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关系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一定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全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它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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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清算公司规范清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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