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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可否并用

2022-11-0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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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回复

专业分析: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2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有损失们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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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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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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