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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权利人?

2021-11-0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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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公房承租人是与单位或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在实践中,许多承租人没有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一、原承租人仍健在,且未变更承租人姓名,则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二、原承租人已死亡,但其生前所租的房屋仍由其家属或亲属居住,且已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原单位有一定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其继承人,只能以变更的方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公房承租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对所租公房进行实体处分。因此,根据北京市关于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生前搬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迁出后未依法变更的,公房由部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支付租金,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或者原承租人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拆迁补偿,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拆迁补偿巨大的经济利益使整个家庭和亲人反目成仇,因为新的公房承租人没有及时明确。以北京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出;与原承租人同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此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由此不难看出,承租权只能依法变更,不能继承。因此,当出现上诉时,需要结合变更手续前租金的实际缴纳人和房屋的日常管理来确定实际承租人,从而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确立权利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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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这里面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所以,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况一遇到拆迁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拆迁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亲人间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为例,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由此应不难看出,承租权只能依法变更,不能进行继承,所以,出现上诉情况时,就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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