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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政策?

2021-04-2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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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回复

专业分析:

1、国家层面:政策主要体现在宏观政策方向的把控上。如在解决改造资金需求方面,要求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PSL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同时明确对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在财政补助、贷款支持方面给予倾斜;在支持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简化棚改项目供地流程,加快棚改项目改造和开发出让间的有序循环,同时加大税费减免政策力度,支持棚户区项目实施;在惠及棚户区居民方面,鼓励实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棚户区项目周边配套,开展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改造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减免棚改居民在获得补偿款项或选购安置住房时的相应税费。 2、市级层面:对于支持政策更注重于具体如何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如何加快实施棚户区项目实施。如在补偿安置方面,设立了货币化安置政策,棚改居民可按照“等值交换”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自主购房”的方式签订补偿协议,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销售商品房的安置住房,同时我们设立了补偿奖励及帮扶政策,如货币化安置一次性特别奖励、最低人均居住保障面积、子女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再就业培训、使用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在支持区县政府工作方面,主要是加大财力资金支持,强化工作指导,如通过市级财政逐年给各区县安排补助资金,将棚改项目出让收益的市级分成部分,返给区县政府支持改造工作,指导落实国家棚改税费减免政策,优化土地供应、项目控规调整程序,帮助区县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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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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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下: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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