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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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一起起诉,但是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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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一起起诉,但是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
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是: (一)有协议管辖的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无协议管辖的从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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