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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管理义务是什么?

2021-12-2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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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回复

专业分析: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是指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不符合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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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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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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