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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新政

2021-10-2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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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回复

专业分析:

(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登记信息为基准,购买第一套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员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取消原住房总价格的70%以下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格。(二)适度支持员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登记信息系统中,员工家庭已经登记住房,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员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员工家庭第一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买单价,不超过购买总价格。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三)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

法律依据:

按照新的《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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