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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个人费用

2021-11-2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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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回复

专业分析:

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所以,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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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因此,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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