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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诉讼管辖归谁?是怎样规定的喃

2023-03-3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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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回复

专业分析:

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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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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