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国家以什么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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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划拨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据《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无偿收回,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政府收回并负责补偿,你从政府手里取得净地,如用于开发商品房一般通过挂牌招标的方式出让。第二个办法是,由棉麻厂先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然后转让给你,政府好像不太可能同意这么做。手续包括:改变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用途,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可根据其取得权利的不同情况和转让、出租、抵押的不同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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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也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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