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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2021-10-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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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回复

专业分析:

受理程序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设立清算组法院,从宣布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天内设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指定,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存放、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4)清算所欠税金(5)清算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算债务后的剩馀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中应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请期满后15天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破产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销售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雇佣员工的费用(2)破产事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破产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格不足以偿还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抵押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抵押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抵押非优先债权前全额偿还。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必须制作破产清算的结束报告书,发行清算期间的各种报告书,与各种财务账簿联系起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权部门审查。登报声明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在省级或市级以上登报公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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