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于侵占绿地的行为有没有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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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对于侵占绿地的行为有管理的义务。物业应当予以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不改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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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果小区里面的业主占用公共绿化的地方,那么首先应该由物业进行协商,如果物业无法解决的,可以直接找接到派出所的社区规划办进行处理。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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