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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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少涉案人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该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济适用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也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案件时,法院通常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款,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出名人不仅要返还原购房款,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得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在出资问题未解决前不用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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