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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伴随履行的义务特点

2024-11-1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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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11-10回复

专业分析:

(1) 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因此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通常处于从属地位。 (2) 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合同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些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 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定性。民法典属于私法范畴,其中大多数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此外,当事人也无权废止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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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3、丧失商业信誉。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同时,行使中止履行的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有确凿的证据。《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第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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