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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如何继承?

2021-05-2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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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回复

专业分析:

(一)已动工开发的自然人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有划拨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第96号)(下简称《国土局复函》)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该条例规定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出让、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划拨等。这与《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相矛盾,究竟应该适用何者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后者是国家土地局制定的,是部门规定,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从普通法和特殊法的角度看,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指的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和特殊法相冲突时,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与《国土局复函》之间不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对与《国土局复函》是上位法,当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前者。所以,自然人的国有划拨地使用权可以继承。2、国有出让土地无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还是按照《国土复函》,国有出让地的使用权都可以继承。如前者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后者规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上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有使用期限,使用期届满后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展期。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为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为五十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不用再交纳土地出让金。(二)长期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所以,长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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