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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居住权协商一致方式取消已获得的居住权?

2024-11-2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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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可以在获得享有者的明确同意后予以撤消,否则,除非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离世,居住权将继续存续。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合约条款,享受对他人物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便满足日常性的居住需求。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为无偿性质,但如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则不在此限。设立居住权时,必须向登记机关进行相关申请并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居住权正式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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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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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编中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新颖的用益物权类别。其基本含义为,权利人为了实现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需求,依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定的对该房屋的占有及使用权。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其独特之处,即权利人仅能对其权利客体——也就是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而无法获得收益,因此也无法将其用于租赁等盈利行为。在设立居住权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通常情况下,居住权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 (2)房屋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3)关于居住条件和要求的详细说明; (4)居住权的有效期; (5)解决争议的方式。此外,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无偿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设立居住权后,需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居住权才正式生效。需要强调的是,居住权是不可转让和继承的。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得对外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当居住权的有效期结束或者居住权人去世时,居住权将会自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手续。总的来说,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需求,依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定的对该房屋的占有及使用权。居住权是不可转让和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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