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专业问答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2021-03-10 18:21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推荐答案

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03-10回复

专业分析: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合同约定杨某要将加油站的经营权及资产同时转让给陈某翔,据相关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中法定代表人必须变更为陈某翔才能合法经营,对陈某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杨某要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杨某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某翔将湘油零售证书第0602035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陈某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杨某要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杨某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即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转让合同》只约定经营权的转让和补办有关手续,没有约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翔;3、签订《转让合同》时,加油站的资产有二十几万,上诉人没有将资产同时转让给陈某翔;4、双方口头约定,如商务厅不批准加油站搬迁,加油站的经营权归上诉人所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陈某翔返还上诉人加油站经营权和有关证照。 被上诉人陈某翔答辩称,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商务部颁布,属部门规章,《转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2、只有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才能合法经营加油站;3、签订《转让合同》时,加油站只是一个简易的加油站,除杨某要自家的房产外,只有千元左右的资产,包括几个油桶、一个报废的计量加油机;4、双方无“如商务厅不批准加油站搬迁,加油站的经营权归杨某要所有的”口头约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杨某要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在二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上诉人陈某翔第一次(即2011年4月14日)起诉的起诉状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陈某翔就该案两次起诉;证据二、打印的《油站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陈某翔第一次起诉时伪造了一份假的《油站转让协议》,骗取上诉人把真的《转让协议》拿出来后又撤回起诉。杨某要在二审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三、由安化县清塘铺镇太平锻村民委员会及安化县清塘铺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本村村民杨某要,自1994年5月从事加油站业务,开始两年是租用原太平乡(现太平管区)水管站的门面,1996年自建三层楼房,设有地下油库,包括10立方米的油罐一个,200升的油桶若干个,一楼全部用来加油,面积有二百三十多平方米,有电脑计量加油机、消防灭火器、称油量等各种器械,资产不低于二十万元。拟证明在2005年8月,加油站的资产不低于二十万元,《转让协议》没有将油站的资产整体转让;证据四、安化县清塘铺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杨某要之妻申缚林一直在家,2006年《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准证书》办好后,陈某翔就不曾找过杨某要;证据五、安化县公安局清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拟证明“杨纲跃”是“杨某要”的曾用名,不曾用过“杨钢跃”,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伪造了《油站转让协议》。庭审中,上诉人杨某要主张,本案被上诉人陈某翔在一审、二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陈某翔就该案没有委托陈石平,二审授权委托书上的“陈某翔”三字不是陈某翔本人所签,请求对授权委托书上“陈某翔”三字进行笔迹鉴定。 被上诉人陈某翔质证称,对证据一、不是新证据,亦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二、被上诉人到商务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变更手续,商务部提出手写的《转让合同》字迹潦草,要求提供双方签字的合同打印件。由于当时杨某要不在场,而被上诉人急于办理变更手续,故被上诉人根据手写的《转让合同》重新进行了打印,盖了杨某要的私章。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没有向代理人说明转让合同打印件的来源,故代理人以此打印件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在一审庭审中杨某要提出《油站转让协议》上不是其本人的签名,代理人当庭向被上诉人核实情况后,才撤诉。后被上诉人又以双方手写的《转让合同》起诉。证据三、四、五,系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太平锻村村委会和清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故证据三、四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因双方均认可2005年8月15签订的《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故证据一、证据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三、因未经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加油站的资产进行鉴定评估,被上诉人亦提出异议,故该份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五、因双方均认可2005年8月15签订的《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上诉人杨某要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因二审庭审后,陈某翔本人到本院,认可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特别授权陈石平处理其与杨某要确认合同有效一案,故上诉人申请笔迹鉴定已无必要,对杨某要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查明, 2004年杨某要在安化县清塘铺镇三里村成立一家“安化县太平钢跃加油站”,湖南省商务厅于2004年8月1日给杨某要颁发了湘油零售证书第0602035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005年8月15日,陈某翔与杨某要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三里加油站法人代表杨某要(甲方)同意将经营权转让给陈某翔(乙方),1、三里加油站经营权及部分实物(油桶十个)转让总金额2.58万元;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补办经营手续直至完善有效,经营合法;3、付款方式,预付5800元,手续办好后转让金额一次性付清。4、合同一式两份,恐口说无凭,特立此据,签字生效,作为法律依据;5、双方不得违约,违约方负责经济赔偿。合同签订后,杨某要于2006年3月30日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至2006年8月止,陈某翔支付杨某要转让金17 800元,余8000元未支付。陈某翔于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商务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杨某要拒绝协助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其至今未经营加油站,请求1、依法确认《转让合同》有效;2、判令杨某要将湘油零售证书第0602035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到陈某翔名下。 本院认为,双方于2005年8月15日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油站经营权及部分实物,并非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进行买卖、转让;《转让合同》中亦约定杨某要协助陈某翔补办相关的手续直至加油站经营合法,亦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即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即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因法定代表人应是代表加油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双方虽对加油站的整体资产是否转让存在争议,但《转让合同》约定了转让部分资产,未约定杨某要对转让后的加油站享有权益,故按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及一般的商业习惯,《转让合同》约定杨某要有义务协助陈某翔补办经营手续直至完善、合法经营应包含杨某要协助陈某翔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翔,故对上诉人称《转让合同》没有约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双方口头约定,如商务厅不批准加油站搬迁,加油站的经营权还是归上诉人所有,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750元,由上诉人杨某要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展开更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同类普法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赌博产生的欠款法律一般是不会承认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并且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律师普法更多>>
  • 于某某杀人属于什么案件
    于某某杀人属于什么案件

    杀人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020.02.10 160
  • 吴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吴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取消复读资格,取消各科成绩,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2020.08.03 148
  • 某案件叫什么案件才处理?
    某案件叫什么案件才处理?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2020.12.13 124
专业问答更多>>
  • 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

    2021-01-28 15,340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2021-01-22 15,340
  • 陈某锦离婚财产纠纷

    上诉人陈顺丽、陈应锦因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

    2021-01-28 15,340
  • 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要求退还货款杨某一直拖延不办

    如果杨某一直是他们公司与你公司联系的经办人,杨某要求退回合同和退货款,就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他们公司承担,你们两公司的合同关系也解除,双方合同归于无效。但用证明杨某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还要看你公

    2022-01-22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 01:26
    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两方面:1、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2、经营所负的债务。其

    1,022 2022.04.17
  • 劳务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01:20
    劳务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劳务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的四种,具体如下: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

    2,250 2022.04.17
  • 在合同期纠纷怎么处理 01:15
    在合同期纠纷怎么处理

    在合同期纠纷的处理如下: 1、和解。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

    351 2022.10.03
有问题
就会有解决办法
在线咨询

离婚、工伤、刑事、债务... 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