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有什么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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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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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当然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的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合同履行地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的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当然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的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合同履行地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的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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