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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区别是什么

2022-12-0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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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回复

专业分析:

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由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例如,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而购买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为此,《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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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概念不同。 (1)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包含类型不同。 (1)对人抗辩通常包括以下类型:原因关系抗辩,即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行为抗辩,即因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撒销而发生的抗辩;无权的抗辩,即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权利而发生的抗辩。 (2)对物抗辩通常包括以下类型::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欠缺、背书不连续;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而为的抗辩。如已付款、时效期间届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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