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尚未明确的如何决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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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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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一般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
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权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依法选择由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其约定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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