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予执行裁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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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院执行裁定书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方面,坚持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另一方面,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规定。此次《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予以适当拓展,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明确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救济程序双轨并行,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效率,《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这两个程序的衔接进一步予以简化,明确不予执行审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其撤回撤裁申请的,应视为一并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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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先予执行不需要当事人财产保全; 4、另一方有先予执行的经济条件。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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