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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是什么意思,当事人行使留置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2-06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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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6回复

专业分析: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1)留置货物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承租人。(2)贵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3)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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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仓储合同有留置权,仓储合同本质上是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留置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一十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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