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更改探视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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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探视权方式是否会变更? 探视权方式可能会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进行变更,同时也会影响到探视的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话,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若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三、探视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步骤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以下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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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方式是可以变更的,这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不仅可以变更探视权的方式,对于探视权的时间也是可以依法变更的,但在变更时就需要以孩子有利成长为前提,这样才能算是合理的。
按实际情况,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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