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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独生子女优抚政策

2021-11-1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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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3回复

专业分析: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政策:《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2、优先考虑社会救济、扶贫、劳动救济、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3、农村宅基地优先考虑。符合再生育条件且自愿不生育的夫妻,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退休时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发放养老金标准5%的养老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月薪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且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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