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对独生子女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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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政策:《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2、优先考虑社会救济、扶贫、劳动救济、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3、农村宅基地优先考虑。符合再生育条件且自愿不生育的夫妻,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退休时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发放养老金标准5%的养老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月薪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且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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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已取消,现在实行的是二胎政策。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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