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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法的澄清问题

2022-07-3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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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1回复

专业分析: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这里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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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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