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抵押房屋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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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拆迁抵押房屋纠纷的处理方式: 1. 如果拆迁方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应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可向拆迁方领取补偿金。 2. 如果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随着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在房屋拆迁后,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而是转移到房屋拆迁后的补偿金或调换的产权房上。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设有抵押的房屋拆迁时也要参与到其中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 二、关于房屋拆迁合同中违约责任计算方式的问题: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一般房屋拆迁违约合同的处理方式: 1. 如果拆迁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掌握违约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2.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3. 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a. 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b. 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c. 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4. 拆迁方违约时,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可以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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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最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相关知识: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 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建议: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管辖地未被告住所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2)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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