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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21-03-2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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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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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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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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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仍为10分),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为7分; 5、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不变,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 6、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7分,并逐步取消该项目,即在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7、“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后,只保留对边境县考生加分,但降低加分分值,参照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20分降到15分。同时,取消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考生该项目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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