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妻子有欠债丈夫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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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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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丈夫欠债,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该共同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妻子就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丈夫对外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如果丈夫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要分析债务是为个人还是为家庭生活支出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个人偿还,共同债务夫妻两人都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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