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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可分性的涵义

2025-02-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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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回复

专业分析: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的是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者享有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仅为部分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在分割之后,地役权各部分仍然存续。这种不可分性体现了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的整体利用价值。 例如,甲在A地取水方便,与乙在B地设定了一项取水地役权。后来,甲将A地一分为二,分别卖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有的B地被分割并分别拍卖给戊、己,并办理了登记。丙、丁到B地取水时,遭到了戊、己的阻拦。 尽管需役地被分割为不同部分,但由于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新的权利人丙、丁仍然可以在B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戊、己,也因为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权。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二,被利用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是,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是,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是,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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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地役权的性质如下: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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