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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2022-07-1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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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7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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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等。

姜超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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