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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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国务院在1998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3)由此说明发展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人。既然发展商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义务人,而有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备案登记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则由发展商承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当时双方另有约定。房产交易法律问题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可否单独转让交房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该怎么办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贷款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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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以下3个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只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2、强制性上的差异。预告登记的申请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 3、法律效力不同。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冻结不动产登记簿。
1、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只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2、强制性上的差异。预告登记的申请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 3、法律效力不同。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冻结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排他、优先效力,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是确认、记录预售合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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