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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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在法律意义上存在重要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并且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保管合同仍未成立。而仓储合同则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 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 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没有特别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 4. 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同。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 5. 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同。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没有交付保管物的违约责任,同样,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绝接受保管物的违约责任。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也构成违约,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6. 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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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租赁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是有名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是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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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具体规定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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