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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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A、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B、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C、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设有地役权;设有地役权的,应经地役权人同意; (4)其他审查事项。 如果申请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申请主体是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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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户主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原户主的变更申请、新户主的过户申请、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赠与或者买卖协议、双方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等,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变更登记。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进行,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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