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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如

2022-02-1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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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14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美容时遇到烫伤等意外事件,如果伤害不大,可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解解决,让美容机构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到法院起诉,进行索赔。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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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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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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